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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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难住了自己的理想实验

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哈曼曾设计了两个著名的理想实验。一个理想实验是这样的:一个医生,如果把极其有限的医药资源用来治疗1个重病人,另外5个病人就必死无疑;如果用来救活这5个病人,那个重病人就必死无疑。医生显然应该救活5人而让那1个重病人死亡。另一个理想实验则是这样的:有5个分别患有心脏病、肾病、肺病、肝病、胃病的人和1个健康人。这5个病人如果不进行器官移植,就必死无疑;如果杀死那个健康人,把他的这些器官分别移植于这5个病人身上,这5个病人就一定能活命,而且会非常健康。医生应该怎么办?显然不应该杀死那1个健康人而救活这5个人。《孟子·公孙丑章句下》。问题恰恰就在于:为什么第一个案例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第二个案例却不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哈曼自己也答不上来:这个问题难住了他自己,也一直令中西学者困惑不已。

原来,“最大利益净余额”仅仅是利益冲突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仅仅是道德终极总标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在利益冲突情况下的体现;而在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道德终极总标准则具体化为“不损害任何人地增加利益总量”或“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标准。因为道德目的或道德终极总标准是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而并不是增进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不过是在利益发生冲突因而不可能增进每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因此,在人们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也就只有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亦即使每个人的境况变好或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的行为,才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因而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反之,如果为了最多数人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最小利益或为了社会和他人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那么,不论这样做可以使利益净余额达到多么巨大乃至最大的程度,不论这样做可以给最大多数人造成多么巨大乃至最大的幸福,都违背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因而都是不应该、不道德的。

举例说,假设损害一小撮人,某国家就会突飞猛进,从而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极为巨大的幸福,使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限度;反之,如果不损害一小撮人,该国家最大多数人也并不会受到任何损害,但该国家却会发展较慢,从而最大多数人得不到最大幸福、利益净余额达不到最大限度。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才是道德的?如果选择前者,损害一小撮人而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幸福,那么,既不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更不符合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的“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分标准,因而是不道德的;只有选择后者,不损害任何人,即使该国家因此而发展缓慢,也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符合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的“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道德终极分标准,因而是道德的。

准此观之,便不难发现哈曼那两个理想实验的奥妙了。在第一个理想实验中,5个人与1个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保全5个人的利益必定损害那1个人的利益:5个人要活命必定导致那1个人死;反之亦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救活5人而让那1个重病人死亡,符合利益冲突时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反之,在第二个理想实验中,5个病人与1个健康人的利益并没有发生冲突:保全这个健康人的利益和性命,并没有损害那5个病人的利益和性命;这个健康人的利益和性命并不是用这5个病人的利益和性命换来的。因为并不是那个健康人要活命,就必定导致那5个病人的死;也不是那5个病人的死亡,才换来了那个健康人的活命。那5个人的死亡是他们的疾病所致,而与那一个健康人的活命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关系,怎么会发生利益冲突呢?因此,在这种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医生如果为救活5个病人而杀死那1个健康人,虽然符合利益冲突时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却违背了利益不相冲突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因而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这就是为什么第一个理想实验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第二个理想实验却不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的缘故。

可见,“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乃是道德终极总标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在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的体现,是利益不相冲突的道德终极标准。最早提出这一标准的,恐怕是孟子。他将这一标准概括为一句话:“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不为也。”引自胡寄窗:《1870年以来的西方经济学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但是,真正确证这一标准的,并非伦理学家,而是经济学家帕累托,因而它被称为“帕累托标准”(Pareto Criterion)或“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 Optimum)。对于这一标准或状态,帕累托这样写道:

 

我们看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有两个问题待解决。如某些分配的标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考察哪些状态将给集体的各个人带来最大可能的福利。让我们来考虑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设想作出一个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的极小变动。假如这样做了,所有各个人的福利均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是更为有利;相反的,如各个人的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有些人的福利仍旧不变亦不影响这些结论。但是,另一方面,如这个小变动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别的人福利减少,这就不能再说作此变动对整个社会为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作出任何种微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庇古:《福利经济学的几个方面》,载《美国经济评论》1951年6月号,第299页。

 

因此,所谓“帕累托最优状态”乃是这样一种状态:当且仅当该状态没有一种改变能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又不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坏。这一状态之所以为最优状态的依据,则是所谓的“帕累托标准”:应该使每个人的境况变好或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简言之,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个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

这恐怕是新福利经济学大师帕累托高明于旧福利经济学大师庇古的根本之处。庇古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亦即一个人的财富越多,其边际效用越小——得出著明的“收入应该均等化”的结论:“假如有一个富人和十个穷人。从富人拿出一镑钱,并把它给予第一个穷人,总满足量就增加了。但是富人还是比第二个穷人富。所以,再转移一镑钱给第二个穷人,就又增加了总满足量。如此转移,直到原来的富人不比其他任何人富裕为止。”〔《孟子·告子上》。庇古的错误,显然在于夸大了“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不懂得这个标准仅仅是利益冲突、不能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误以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能增进社会的利益净余额,都是应该的、道德的。反之,帕累托则确立了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应该至少不损害一个人地增加社会的利益总量——如果损害了哪怕是仅仅一个人的利益,则不论增进了何等巨大的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应该、不道德的。

思考题:

1.如果今日的美国实行奴隶制更能增进最大利益净余额,那么,美国现在实行奴隶制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吗?美国现在实行奴隶制就是应该的、道德的吗?由奴隶制取代现代的民主自由制度,是典型的非正义,那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必然导致非正义吗?

2.法官明知一个人无辜,但如果宣判他死刑,便可阻止一场必有数百人丧命的大骚乱,因而可以得到最大利益净余额。但是惩罚无辜是典型的非正义。那么,法官宣判这个无辜者死刑是非正义吗?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必然导致非正义吗?

3.假设杀害一个无辜者,我国就会突飞猛进,成为世界第一强国,从而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极为巨大的幸福,使全国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限度;反之,如果不杀害这个人,每个人也并不会受到任何损害,但我国却会发展缓慢,从而最大多数人得不到最大幸福、利益净余额达不到最大限度。在这种情况下,杀害这个倒霉的无辜者是道德的、应该的吗?

4.一辆飞驰而来的失控电车,如果驶向左面铁道,将压死5个老年人,这5个人都是目不识丁的文盲;如果驶向右面铁道,将压死1个年轻的大科学家。那么,司机应该将车驶向哪个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