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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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票据与货币的关系

问题引入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甲公司说,用票据付款还是用现金付款?乙公司问,给我票据和给我货币有什么不同?

由于票据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可以充当支付工具,因此票据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代替货币的职能,票据的使用,可以减少流通中的现金,提高货币流通的周转速度,因而在西方发达的经济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票据可以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票据的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导致社会信用总规模的变化,因此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信用过度而导致的金融风险。

票据和货币尽管在职能上存在共同点,但在法律意义上并不相同。

1.票据是请求义务人支付货币的有价证券,其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是货币,但票据并非货币,票据权利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货币所有权,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上记载的货币不享有所有权,在票据款项交付以前,该货币的所有权仍属于票据债务人。

2.票据与货币在效力上的另外一个重要不同点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虽然是独立的,但不是绝对独立的,票据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抗辩,拒绝履行支付货币的义务。货币是国家强制流通的,货币不能因取得原因的非法而丧失其流通职能,即使是贪污、盗窃的货币,该货币仍然可以同其他货币具有一样的职能和效力,只不过相应的责任人有义务返还相同数量的货币而已。

3.票据与票据权利尽管原则上不得分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分离,例如票据的除权判决。而货币用纸和其所代表的价值则绝对不能分离,货币丧失,货币所代表的财产价值绝对丧失。

二、票据与商品交易

问题引入

小王说,在商品交易中,可以用票据付款。但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那么,能不能没有商品交易,直接买卖票据呢?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和票据作为商品交易中的结算工具在职能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和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票据,其主要不同在于是否允许通过签发、转让无商品交易的票据实现融资。但不论票据融资功能还是汇兑、支付功能的实现,都有赖于票据在现实社会中的广泛运用,而这又存在共同的目标和制度安排,有价证券的其他特性,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票据也是不可或缺的。另外,即使对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在无商品交易的情况下签发转让用以融资,也不排除在流通过程中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使用。不同国家对票据主要功能的认识不同,在制度选择上,有所不同。在我国,票据是对经济往来或交易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支付结算的工具。

票据作为法律认可的一种经济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支付结算的工具,意味着票据签发、转让的各个环节中伴随着相应的基础交易关系,票据当事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先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创设票据关系或转让票据权利,用来支付、清偿基础交易关系中的债务,据此而形成的票据在理论中称为“真实票据”。票据的这一法律属性在制度安排上的体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允许通过签发无商品交易的票据直接进行融资,持票人转让票据也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一般不允许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其他原因关系的情况下把票据的标的加以转让。

2.票据流通使用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也同时存在实质交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或转让票据,尽管并不会导致全部票据关系无效,但在无商品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票据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其票据权利的取得及行使会受到影响。

3.专门从事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只能对真实票据予以承兑和贴现。金融机构在进行承兑或贴现时,应对该票据的使用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进行必要的审查。违反此项义务进行贴现或承兑,不仅要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还有可能被视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而不享有票据权利或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与信用

问题引入

李某向王某签发一张支票用以支付货款,但王某到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绝,原因是李某的支票存款账户上没钱,这张支票是空头支票。律师说,你以后接受票据的时候要考虑一下这张票据信用程度的高低。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是指能够履行与他人的约定而取得的信任,在经济学范畴中,信用是指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暂时让渡,表现形式为商品赊销或货币资金的借贷。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在商业交易中,信用无处不在,通常表现为出于对对方能够履行合同的信任而先行付款或先行提供商品或服务。在远距离、长时间的交易中,信用的作用愈益显著。交易活动中有义务支付款项的一方通过签发或转让票据清偿债务时,交易对方是基于相信该票据所代表的请求权能够实现的信任,即相信票据能够获得付款而接受票据,这样当事人之间的商业信用“物化”在票据上,形成商业信用的票据化。

信用是票据使用流通的基础,票据所代表的信用越强,票据也越容易被人们接受和使用。票据具有的流通职能和纸币的流通职能有着相同的依据,纸币作为一种价值符号,其本身不具备价值或可以忽略不计,但能被社会普遍接受,是因为纸币有国家信用这一基础。票据作为一种书面法律文书,书面用纸本身也不具备价值,但因为其有着特定的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基础,代表着贷币资金的请求权。人们接受票据,其目的不是票据纸张本身,而是票据所代表的货币资金,这些货币资金能否偿付最终依赖于票据信用是否可靠。因此,信用程度的高低,决定着票据使用流通的程度,进而决定着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发挥的程度。在我国票据使用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比例大大高于商业承兑汇票,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的商业信用总体低下,银行信用高于普通的商业信用。

在信用票据化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信用程度的高低决定着票据信用的高低,对一张特定的票据而言,随着背书转让后承担着票据义务的人增加,票据信用基础不断扩大,票据信用由直接进行交易的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扩展为一定范围的社会信用,票据信用也相应提高,因此,随着票据背书转让的次数越多,票据的信用程度越高。

票据以信用为基础,同时票据又具有信用工具的职能,即前面所说的信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