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礼学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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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古代希臘的“德性”與中國的“德”,以及“禮”的重要性

在現代的哲學領域裏,除了以功利主義等理性的標準爲基礎的倫理學之外,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還有一種新的“美德倫理學”(virtue ethics)。美德倫理學從古希臘的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概念中得到啓發,而其强調的是個人身上的美德。這一點,同中國的儒家思想有着明顯的相同之處,兩者均强調個人的美德教化的重要性。

爲了在哲學層面上對“德性”的各項内涵作出定義,美德倫理學家們要求盡可能多地具體表現德性的實例,因此他們選擇了回歸到亞里斯多德的哲學方法論上。那麽,中國儒家傳統能否爲美德倫理學提供與西方傳統不同的非常精煉並很有深度的各種有關德性的概念呢?

在牛津大學,筆者與一位研究倫理學的同事開始了一項關於美德倫理學的研究計劃。研究的第一階段,要對古代希臘的“arete”和中國文化中“德”的概念進行比較。這樣的比較頗具啓發性,但筆者仍然認爲其不盡完美。因爲古希臘“arete”的指向是優秀性、卓越性(excellence),以及通過努力和培育而取得的卓越成就。但中國的“德”並不具備這一特質。要理解中國的“德”,首先需要理解中國道德教化的準則,美德是怎樣獲得的、如何通過個人的言語與行爲被示範和核實。爲此,筆者將在研究的第二階段把“禮”納入到比較研究中。由於“禮”的特徵是習得(acquisition)和實踐,通過在現代術語中被稱爲文化調節(cultural conditioning)的過程,能够實現美德的習得。筆者認爲,相較於古希臘的語彙及概念,“禮”反映了更加豐沛的對文化和人類社會的認識,並極有可能對全球化的美德倫理學做出重要的貢獻。

還有一點需要强調的是,在西方傳統中,亞里斯多德的學説被認爲是早期哲學的高峰。其影響延綿不斷,直到如今美德倫理學家們依然孜孜不倦地從中汲取養分,得到啓發。而在中國儒家文獻中當然也有很多能啓發美德倫理進一步發展的内容,但宋代的朱熹樹立了孔子之後的另一個里程碑。

對朱熹而言,個人的教育、道德的訓練,以及社會道德的提高應放在首要位置。在此其中,“禮”承擔着極爲重要的角色。孩子們必須首先在“禮”的環境中被訓練,養成正確的言談舉止。只有“禮”内化成爲人的性格,成爲日常的習慣,才可以開始進一步學習《四書》、《五經》。對於社會和團體而言,“禮”亦是引導秩序與正確行爲(correctness)的關鍵,在此朱熹所强調的“禮”的儀式層面,正確的儀式實踐,尤其是婚禮、喪禮和祭禮,皆是公共道德形成的基礎。因而,在朱熹的觀點中,祭禮是確保個人和社會道德提高(transformation)的重要前提之一。

“禮”,在中國各時代的政治與法律制度中起了很大影響,同時也表現了儒家倫理實踐的一面。朱熹對“禮”的重視,即對通過教育、修煉及實施禮的儀式來培養和塑造一個有道德的人的思考,能給我們很多新的提示。朱熹對於“禮”的綜合、系統的認識與透徹、深刻的洞察,在當今探討如何構建世界通用的倫理學的問題上爲我們提供了睿智的啓迪。


[1] 至今没有“virtue ethics”的標準譯法,筆者見到基本有兩種:“德性倫理”和“美德倫理學”。譯者案:本文凡涉及“virtue ethics”,皆採用“美德倫理學”的譯法。

[2] 參見:Philippe Buc,The Dangers of RitualBetween Early Medieval Texts and Social Scientific The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1—12.

[3] 關於“禮”和“法(law)”有下列英文學術著作:Stephen R.Kenzig,“Ritual versus Law in Hsün-tzu:A Discussion,”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 3(1975),pp.57—66;Luke T.Lee and Whalen W.Lai,“The Chinese Conceptions of Law:Confucian,Legalist,and Buddhist,”The Hastings Law Journal 29(1977—1978),pp.1307—29;David A.Funk,“Traditional Chinese Jurisprudence:Justifying Li and Fa,”South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7(1990),pp.1—67;and Chaihark Hahm,“Ritual and Constitutionalism:Disputing the Ruler’s Legitimacy in a Confucian Polit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57(2009),pp.135—204.(最後一篇論文主要是研究朝鮮半島,但其中也涉及與中國相關的内容。)

[4]《史記》卷130,中華書局點校本,北京,1959年,頁3298。

[5]《晉書》卷30,中華書局點校本,北京,1974年,頁927。

[6] 轉引自Harold Berman,La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521.

[7] Harold Berman,Law and Revolution.

[8] 但美德倫理學一位早期的發起者,Elisabeth Anscombe,關於新教(Protestant)國家中的情況,對此持有異議,參見:G.E.M.Anscombe,“Modern Moral Philosophy,”Philosophy 33,No.124(Jan.,1958),pp.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