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三角区域发展报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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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制分析

从现有的研究文献中不难看出,政府行为、当地资源、运输条件和产业结构等历史因素,对地区产业结构的趋同或趋异均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行政分权和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格局的变化,强化了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与改革之前相比,我国现行的财政权和税收权逐渐向中央政府集中,而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等则逐渐向地方政府下放。这一做法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削弱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另一方面则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地方经济决策上的自由。前者导致了地区间长期财政收支不平衡,后者放大了地方政府扩大投资、促进增长的欲望和冲动。由此本章猜想,此二者可能正是破解长三角地区产业结构冲突与和谐的关键所在。主要原因是,财税权、地方投融资权以及企业管辖权的集中和下放,使得地方政府有强烈的愿望巩固税基以保证财政收入。在这种财税体制下,对地方税收有重要贡献的地方企业自然是地方保护的主要对象。地方保护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手段无非是对不同性质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政策措施给予差别化待遇。因此,地方产业投资的资金在来源和性质上的差别,可能是决定当地产业生态的关键性因素。据此有:

结论1:投资来源和投资性质的趋同与趋异是决定长三角产业同构性强弱的主要因素,判定地区产业同构性要考察各类投资的产业生态,这是产业空间布局冲突与和谐的关键。

结论1意在揭示,地方政府所实行的差异化政策,对于地区间产业结构性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是通过设置贸易壁垒对地方经济实行保护,其结果往往是由于加大了贸易成本从而使得地区产业结构出现趋同。因为根据空间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当地方政府在行使直接投资这一地方经济决策权时,如果充分地考虑了蒂伯特选择机制,即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加强对当地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时,那么在区域内的乘数效应和区域间的溢出与反馈效应的共同作用下,其政策效果通过本地市场效应和价格指数效应的前后向关联及循环累积,会使得地区间产业结构在空间上的差异性不断增强。所谓蒂伯特选择,就是“用脚投票”,即企业或居民通过搬家的形式获得自己需要的公物品的偏好选择。

然而,在现行价格体系之下,代表地方政府投资意愿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往往市场化程度较低,而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则大多是在充分地考虑了蒂伯特用脚投票机制的基础上做出的,投资的市场化程度普遍较高。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对产业结构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它能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但地方政府在对当地经济实行保护的同时,往往会忽视其在地方经济决策中企业用脚投票的蒂伯特选择功能,因而在克服地区重复建设和有效降低地区产业同构方面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上述过程的内在机理,可以援引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基本逻辑是,产业结构的相似性取决于向心力和离心力两种基本力量。向心力主要来自企业和产业两个层面:企业层面的向心力,主要包括由大规模生产或学习效应所产生的规模技术经济;产业层面的向心力,主要来源于与聚集的劳动力市场相联系的前后向联系和由于地理邻近性而产生的信息外溢等外在区位优势。离心力主要来源于不可流动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和由拥挤、环境质量、犯罪等外在的不经济因素所产生的阻止集聚的力量(吴福象、刘志彪,2008)。

根据Amiti(1999)的研究,地理集中的产业具有密集使用中间产品的特点。该结论支持了新贸易理论和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观点。因为从理论上讲,产业结构相似性和地理集中度的决定因素,大体上可以分为第一自然和第二自然两类(Krugman Paul,1993)。第一自然因素主要指物质和自然资源禀赋;第二自然因素主要是指经济主体间的经济距离。不同的理论模型对于各种自然因素的作用强调的程度不同。比如,比较优势理论强调第一自然因素的影响;新经济地理理论强调第二自然因素的影响;新贸易理论则强调两类自然因素的共同作用。

长三角由于对外贸易依存度非常高,因而可以用新贸易理论的框架来解释。该理论框架强调,产业地理集中模式取决于运输成本的水平,从而使得在高运输成本下产业分散分布于不同的地区。尽管此时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效应,但本地市场需求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地区都倾向于建立自我满足的生产结构体系。当冰山贸易成本下降到某一临界水平以下时,产业集聚力超过了自我满足的刺激,产业的地理集中能够持续发生,最终会形成“核心-外围”的生产模式(Baldwin, Richard et al.,2003)。相反,当运输成本降低时,中间品运输成本下降,使得企业间的投入产出联系作用下降。此时,要素价格差异主导着地区产业结构的趋同或趋异(Hoover, Edgar M., Jr., 1936)。在这一过程中,最终消费品生产者对中间品的多样性偏好,决定了中间品生产出现规模收益递增现象。而这正恰恰是长三角外资代工模式的重要特点。故有:

结论2:相比较而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会导致产业同构比例上升;而蒂伯特选择机制下的行业基本建设及企业更新改造投资能有效地降低产业同构比例;三资企业投资也能降低产业同构比例。

结论2成立的一个内在要求是,相对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更新改造投资而言,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缺乏外部经济效应,脱离了当地经济循环。长三角在经历了多年的加工贸易之后,目前已经在跨国公司主导的国际生产体系中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分工体系。因此,总体来讲,目前长三角内部细分行业的产业结构,其主流应当是和谐的,并不存在所谓的结构性冲突问题。理由是:第一,长期以来,长三角企业的组织结构在外资和民企的共同作用下,已经彻底打破了国有资本垄断产业发展的格局,企业间的市场化竞争较为充分。第二,企业在组织管理和产业空间布局方面的主动性较大,虽然企业在异地发展中可能会受到部分行政干扰,但这种干扰的作用十分有限。况且,长三角地区企业内部的分工和市场化条件下的产业分工体系主要是以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效率增进的利润原则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长三角范围内,在蒂伯特选择机制作用下,无论是本土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生产力空间布局已经反映了长三角城市群内部产业分工的比较优势,内部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的可能性较低,集群内专业化的分工体系在持续完善。这些判断,在吴福象和刘志彪的论文中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证实。即便产业同构的背后往往是重复建设带来的过度竞争,但由于长三角地区内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较快,现代企业制度较为完善,因而不同企业的同质产品在激烈的竞争中已经形成了差异化的特色,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升和市场的繁荣,况且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明确的细分。可见,长三角两省一市地方政府为发展而竞争,客观上使得产业结构正朝着分工有序的方向在深度演化。

从以上分析和推演中,可以进一步提炼出如下观点:

结论3:研判地区产业同构性,除了要考虑政府主导的投资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开放条件下企业主动选择国际分工的差别化定位,企业产品出口地差异、产品在空间上的运输成本、贸易壁垒以及代表历史因素的初始变量和汇率水平等,对产业同构性也会产生影响。但相对于各类投资效果而言,这些因素的作用效果可能是间接的并且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效应。

结论3的基本逻辑与Dixon和Thirlwall(1975)模型的思想是一致的。该模型由产出与生产率增长方程q=a+λy-i,成本与生产率增长方程p=w-q,贸易多因素关联方程x=-b0p+b1pf+b2z,贸易增长与产出增长方程y=γx四个方程组成。a为生产率的自主增长,λ为Verdoorn系数,p为产出品价格,w为劳动力成本,b0b1为需求自价格弹性和他价格弹性,b2为外部对本地的需求收入弹性,γ为区域产出增长对其溢出或出口增长效应的反应程度。第一个方程表明生产率增长(q)部分取决于滞后期的产出增长(y-i),部分取决于其他未指明的因素(a);第二个方程表明生产成本(w)的增加将直接反映到区域通胀率上,即生产率的增长能降低通胀率;第三个方程表明出口增长(x)取决于区域内产品价格(p)、主要竞争对手产出品价格(pf)及区域外收入(z);第四个方程反映区域间产出增长与出口增长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