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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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讲,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当然,就法人本身而言,它不能被简单地认为只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或者说,它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中,法人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原始的、完整的法人制度是建立于民法之中的,我们在这里只是讨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情况。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体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虽然法人可能是由自然人组成,但自然人必须按一定的方式结合成一定的组织才能成为法人。组织性是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前提,也是其区别于自然人的重要特征。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并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依法成立不仅意味着法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而且还意味着法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唯有如此,一定的组织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才能称其为法人。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表明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的基本特征。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以及《民法总则》第57条均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当是法人的基本特征。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独立责任不仅使得法人和其成员在人格上得以彻底分离,而且也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如合伙的重要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这是以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理论作为根据而对法人所作的分类。但具体应当根据什么标准,又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应当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即凡是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国家管理机关;凡是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但由于公法和私法本身的界限并不清楚,因此,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别也是不确定的。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但对于划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具体标准,也存在不同的观点。通常认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根据法人的成立目的的不同,社团法人又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学校;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当然,公益法人在广义上还包括财团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他们一般是根据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而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集体法人是指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这种法人也称为合体法人。独体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英国的牧师、主教、英国国王等,这种法人也称为独任法人或单独法人。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企业法人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它广泛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并通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大量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也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

依照《民法通则》第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和运作的企业法人,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有完整、独立的和相互制约的组织机构,并由它们对公司进行治理;公司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则在其出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等等。非公司法人是指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等。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①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它与有关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行政关系,而非民事关系。②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可从事部分商品经济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等,此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机关不能进行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商品经济活动,否则应视为超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③有独立的经费。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国家预算拨款而来,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的基础。④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等等。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其他经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它们的基本特征是:由成员依法自愿结合组成;从事非营利性的活动;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等等。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其他经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根据法人目的的不同,分别规定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此外,《民法总则》也赋予部分承担公法职能及农村集体经济功能的组织法人地位,并作为特别法人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