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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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因此属于个体经济的范畴。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行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简单重复,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取得该种主体资格。

4.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个体工商户无论是由公民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对外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只能在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范围内,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方式、项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规定。

6.对外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民法总则》第56条第1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总则》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明确要求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由于农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主要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业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角度来看,它必须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民法总则》第56条第2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