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袁世凯称帝与宪政失败
在以上的“二次革命”与制宪失败的分析中,主要是检讨国民党的不妥协精神与行为,接下来要批评的则是袁世凯的不妥协乃至复辟帝制的极端行为。
袁氏行为由略具妥协性到不妥协,在其先后对国会的不同态度中可窥一斑。事实上,民初1913年制宪会议(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制宪环境绝非恶劣。尽管7月爆发了国民党人反袁的“二次革命”,袁政府也以镇压乱党之名,先后逮捕了五名制宪议员,但是袁氏基本还维持制宪继续进行的秩序。在“二次革命”以后的历次会议,并没有因为袁氏的反对而中断。制宪议员能够独立完成宪法草案是对制宪环境的最好的说明。在三个半月的制宪会议期间没有发生军人团体滋事等恶性事件。地方都督、军人干宪风潮是发生在10月25日宪法草案基本完成之后。制宪所需的制宪经费也一直是北京政府财政部通过国会参议院提供。所以,由于整个制宪工作基本上还是在比较和平与稳定的环境中进行的。[59]但是之后的11月份,袁下令取缔28名国民党议员资格,国会两院议员共438人被取消议员资格,剩余议员也不足法定人数,制宪会议遂停止工作。不仅如此,袁氏还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会,甚至各地方的自治会和省议会随即通令取消。至此国会制宪活动完全失败,民国初年第一次宪政转型进程被迫中断。[60]袁氏宣布解散国民党和取消国民党议员身份,阻挠国会继续开会,为解散国会制造借口等一系列行为,说明袁氏无疑走向了不妥协。
之后,袁世凯的不妥协愈演愈烈,终于走向极端,由“超总统制”走向帝制。在解散国民党,取消国会后,袁氏迫使熊内阁辞职,并于民国三年3月成立约法会议,炮制《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5月1日正式公布),把总统权力扩大到跟专制皇帝相似的程度。[61]新约法中,立法机关不仅不再是“国会至上”,而且一些正常的权力也被剥夺,独立性被严重削弱。毫无疑问,此新约法之唯一目的,在于增加总统的权力,减削议会的牵掣,与“天坛宪草”的精神完全相反,事实上确立的是一种“超总统制”政体。[62]总统权力极大,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当弱小,严重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显然,“袁记约法”是从国民党总统权力虚置的“超议会制”的极端走向了立法权力弱化的“超总统制”的另一个极端。
当然,袁的不妥协在一定程度上是国民党的不妥协激之而成。即宪法草案内容与国会的不妥协立场,确实触发袁党的强烈不满。尤其在“天坛宪法草案”即将完成阶段,制宪会议先后拒绝了总统袁世凯提出的增修《临时约法》部分条文,政府派员列席制宪会议等要求。因此,袁世凯坚决反对第一次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草案。“袁记约法”中对立法权力的过度削弱,正是对“超议会制”最好的回应,但却同样走了不妥协的极端。最后,袁世凯实行了时人所谓的“一人政治”主义,将民国总统变为世袭皇帝。[63]在民国四年10月,袁世凯召集“国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国体”,进行所谓国体投票,推戴袁氏为皇帝。12月,袁世凯当上中华帝国皇帝,改年号为“洪宪”。袁氏称帝,正式宣告了民国新建以来宪政民主试验的重大失败。
之后,由于一再的不妥协,宪政民主转型一蹶不振,始终深陷危机而无法摆脱。袁氏称帝之后,导致反袁斗争四起,虽然袁氏被迫取消帝制且不久便去世,黎元洪继任民国总统,第一届国会复会,再次启动三年前被迫中断的制宪工作。[64]但是,原本预计年底宪法修订成功,最后却因各方争执不已,不肯相互妥协,国会再次被迫解散。[65]而遭二次解散后的国会,随孙中山南下广州组织的护法政府,以不到法定的人数而成立“非常会议”,于1918~1920年进行护法国会的制宪,但是护法国会因为处于派系倾轧支配之下,所以在激烈的制宪斗争中耗尽了自身的活力,也不得不以失败而告终。[66]
从1912年开始努力尝试的宪政民主试验,到袁世凯称帝以至军阀割据,使国人对之由希望转为失望。尤其是袁氏独裁、称帝之后,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意义危机都已一一出现并空前严重。所以从1915年始,思想上激进泛起,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并在创刊号上发表《敬告青年》,提出民主和科学的口号,掀起新文化运动。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不久李大钊发表《庶民的胜利》和《布尔什维克主义的胜利》,热情歌颂十月社会主义革命。1919年5月4日,五四运动爆发,激进革命的转化思想占据了历史的舞台。黄克武指出,从中国近代史的经验来看,民国初年以来革命派所代表的激进思想,就一直居于思想上与政治上的优势地位。辛亥革命前后,主张改革的立宪派受挫于革命党,而革命党演变为国民党之后,再受挫于比它更激烈也更强调彻底转化的共产党。[67]可以说,民初不妥协的精神愈来愈加深,导致了政治宪政民主试验一而再,再而三的失败。
总而言之,民初宪政危机主要是民党与袁党之间的互不妥协所致。易言之,民党与袁党的妥协精神的缺失,甚至互走极端,使得民初初露的让人们充满憧憬的宪政曙光,转瞬即逝。在民国元年二年,民党与袁党之间因是“一张票”对抗“一杆枪”的关系而有妥协的可能,是中国历史上难得的可能促成宪政民主的历史时机。此时,调和思想还“一度趋于活跃”。[68]但之后双方的不妥协,典型的如上文交代的“宋案”与“二次革命”,国会首次制宪,以及“袁记约法”的颁布与袁氏称帝等,造成宪政契机的错失,致使民初宪政失败。在这段时间内,知识界由于对和平实现民主转型尚存希望,政治调和思想得以盛行。然而,转眼政治调和思潮由盛而衰。宪政危机后民国内战开了头,政局动荡,军阀割据,激进革命的思想逐步兴起,到了1919年占据了思想界的主流。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情境下,政治调和思想日渐式微,逐渐被边缘化,但仍有一部分知识分子主张政治调和,使主张渐进改革的声音不绝如缕,并未被时代的潮水完全淹没。
[1] 唐德刚:《袁氏当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65页。
[2] 李剑农认为“宋案”的发生主要在于国民党自身。新的化合后的国民党,有三种不同的所谓“新旧合作精神”(孙中山的新旧合作是朝野合作;宋教仁的新旧合作是总统与政党内阁的合作;黄兴则希望北洋军阀官僚与国民党同化的合作),李剑农指出国民党的弱点便伏在此处,宋教仁的生命也便丧在此处,因为他的“新旧合作”只肯把正式总统让给代表旧势力的袁世凯,而内阁必操诸代表新势力的政党。到国民党在国会议员选举战胜后,轰动一时的宋案因以发生。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第291~292页。
[3] 唐德刚:《袁氏当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57页。
[4]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第299页。
[5]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204页。
[6] 袁伟时:《辛亥革命的是是非非》,《二十一世纪》2001年12月号。
[7]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204页。
[8]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第300页。
[9] 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333页。
[10] 袁伟时:《政治策略与民初宪政的历史经验》,《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11] 对民初制宪失败的原因的反思大致有七种。传统的看法不外乎三种:一是经济基础论,中国没有发生过产业革命的缘故;二是封建阻力论,没有彻底摧毁封建制度的缘故;三是阶级斗争论,一面是革命党人放弃了武力,一面是袁世凯为首的旧势力对民主政治的破坏所致。其他不同看法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与民主宪政相应的社会基础;二是没有相应的政治文化支持;三是新式宪政分权与传统政治模式不相容;四是缺乏一个有力量的与开明的中产阶级。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前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8~12页。
[12] 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遗留库存仅有3万元,北京临时政府只是这一数字的一倍。参见1912年5月27日《民立报》。一年半之后,进步党人熊希龄就任国务总理时,财政状况更加恶化。“除海关税实收可稽外,余皆性质不明,或各地方税收本自减少,或虽不减少而不能听国家之指拨。”中央政府只能以借外债度日。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204页。〔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上,杨品泉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第二章。
[13]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2~5页。
[14] 〔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第16页。
[15]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2~5页。
[16]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53页。
[17] 美国的制宪会议从1787年5月29日开始,至9月17日结束,历时近4个月。参见〔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50页。
[18]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19~27页。
[19]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170页。
[20] 季卫东博士曾将宪法上的妥协分类为三种方式:形式上的妥协、实质上的妥协与制度上的妥协。这在美国的制宪史上同样有生动而有趣的体现。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61页。
[21] 〔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美国的故事》,刘北城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第154页。
[22]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33页。
[23] 参考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264页。
[24]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248页。亨廷顿对此从另一视角得出不同结论:学生群体参与首次国会制宪说明“中国城市的中产阶级力量已经充分发展,足以支持自19世纪90年代以来的民族主义运动。学生和知识分子在中国政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参见〔美〕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第246页。
[25] 托克维尔认为法国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当时文人政治家缺乏政治经验的“文学政治”,这些文人政治家不具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经验。参见〔法〕托克维尔著《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第177、199页。〔美〕苏珊·邓恩著《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杨小刚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第32页。
[26] 〔美〕马克斯·法仑德:《宪法设计》,第33页。
[27] 易中天:《费城风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引言。
[28] 年龄段以30~34岁的人最多,共有33人,将近总数的一半。其次是35~39岁的议员共有19人,约占总数的26.8%,20~29岁的年龄段的议员共有15人,40岁以上的人最少,仅有4人。这样35岁以下的议员人数高达48人,超过总人数的2/3。这一年龄特征与两院议员年龄结构也几乎相同。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243页。
[29] 〔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203页。
[30] Alfred I-I.Kelly,Winfred A.Harbison,and Herman Belz,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New York:W.W.Norton&Company,Inc,1991,pp.73-74.
[31] 对应这一问题的争论,可参见邹小站的讨论。邹小站:《民初宪法争衡中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4年卷。
[32]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54页。
[33]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50页。
[34]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71页。
[35]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84~85页。
[36]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87~88页。
[37]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89页。
[38]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82页。
[39] 寿朋:《咄!咄!!咄!!!民国之钦定宪法》,《国民杂志》第1号。转引自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208页。
[40] 《誓自拥护制宪权》,1913年4月23日《中华民报》。转引自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208页。
[41] 心鼓:《国会职权泛论》,《国会丛报》第一期,1913年6月。转引自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208页。
[42] 张朋园的统计,出身工商界的议员在国会中只有三人。转引自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262页。
[43]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51页。
[44]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67~68页。
[45]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第53页。
[46] 〔美〕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178页。
[47] 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8]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18页。
[49] 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443~446页。
[50] 王印川:《致汤议长论宪法》,转引自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台北:正中书局,1978,第194~195页。
[51] 唐德刚:《袁氏当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53页。
[52] 张玉法的统计。张玉法:《民初对制宪问题的政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12期。转自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101页。
[5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第252~253页。
[54] 莫瓦特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12卷,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第451页。
[55] 〔美〕马克斯·法仑德:《设计宪法》,董成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33~34页。
[56]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216页。
[57] 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长沙:岳麓书社,2004,第451页。
[58]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85页。
[59]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83~84页。
[60]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56~57页。
[61] 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472页。
[62]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102页。
[63] 夏新华、胡旭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476~477页。
[64]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57页。
[65]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75~76页。
[66]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第75~76页。
[67] 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之研究》,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第6~7页。
[68] 高力克:《调适的智慧——杜亚泉思想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