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给他人进行吗?
案例分析
春节期间,赵某看到车票的需求量很大,于是自己伪造、变造火车票并进行倒卖,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对其伪造、变造及倒卖火车票情况的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使用传唤证传唤了赵某,但是由于赵某逃避传唤,于是决定对赵某进行强制传唤。那么请问,强制传唤应该由谁执行?如果本案中参与调查的人员人手不够,可以委托给其他社会人士进行强制传唤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案中,传唤赵某接受调查,需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赵某逃避传唤的,可以采取强制传唤的方式。
那么,对于强制传唤,是不是可以交由他人进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因此,此案中公安机关本身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人,进行强制传唤的具体实施人员应该为公安人员,其他社会人员是不能接受委托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深度解析
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个别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随意性大,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的发生,影响法制的严肃性。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实施权不得委托,这与其他行政权力的实施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