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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后,行政强制执行还有必要进行吗?
案例分析
2014年10月10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潘某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没收潘某尚未销售的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罚款。后来,潘某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于是,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前潘某突遭交通事故死亡。问,公民死亡后,行政强制执行还有必要进行吗?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结执行。也就是说,公民死亡后,行政强制是否还有必要进行,需要分情况看待。当公民死亡,其又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行政强制不再进行。当公民死亡,有遗产,有义务承受人的,并不当然终结执行。所以潘某死亡后,还需要看其有无遗产、义务承受人等再来决定行政强制是否继续进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深度解析
中止执行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中断,而非终止,待法定中止情形消除以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是执行程序的结束,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决定确定的内容没有得到落实,且不再恢复执行。终止执行多是在强制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发生,比如,公民死亡或者法人终止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和义务承受人等,这时继续执行已经无法实现,故应当终结执行。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