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内控合规与监管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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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季度更新合规管理(以合伙型基金为例)

2014年1月17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进行基金季度信息更新。

【系统提示:针对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请核实本基金投资者信息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进行工商变更之后再提交季度更新,但截至本季度末已提交工商变更申请的但尚未办结的,请按最新签署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的投资者信息填报季度更新。如合伙人或股东变更,请将最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通过重大变更(基金业务变更)上传。】

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系统支持通过模板导入投资者信息(投资者信息导入模板)或者手动填写投资者信息。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管理人可以选择在线填报或者系统导入(私募产品运行表)。鉴于私募产品运行表内容较多,请在AMBERS系统自行下载。

投资者信息导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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