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业务投融资实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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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竣工结案阶段

(一)竣工验收备案

1.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工程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大产权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即办理大产权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初始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7)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申请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予以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割小产权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业主后,需要配合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即分割小产权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供的材料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业主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目前对于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