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灵魂与城邦
城邦与灵魂的类比是苏格拉底探讨正义问题的基石,也是理解整部《理想国》的核心。(6)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城邦类比的引入是为了阐明个人灵魂正义问题,因此它一开始就具有某种从属性。苏格拉底认为有城邦的正义,也有个人的正义,前者就像大字,后者就像小字,因此可以“以大见小”地通过城邦正义来探讨个人正义。这里立刻就会遇到一个困难,即城邦与灵魂是否具有可类比性,伯纳德·威廉姆斯从分析哲学的角度出发,彻底否定两者的可类比性,(7) 但更多的学者为类比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如先刚认为分析哲学“这种解读方法不但忽略了柏拉图的系统严密的思维和收放自如的特殊写作方式,忽略了柏拉图在思想认识和表达上的取舍,而且把‘论证’理解为一种非常偏狭的证明方式”(8) 。本章并不触及这场争论,而是接受这个类比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因为“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为正义辩护的整体论证结构都受宰于城邦与灵魂的类比,也正是为了使得真正的结论看起来更加显眼,而牺牲了一定的精确性(368d—e)”(9) 。这种牺牲并不影响我们从整体上透过城邦与灵魂的类比来理解《理想国》的核心命题。
苏格拉底从城邦的起源和发展来探究城邦正义问题,并且反复强调如此才能够发现正义与不正义是如何产生的(369A、371E、372E、376D、420B、427D)。人们基于互助的需求,产生了社会分工合作,诞生了自然的城邦和自然的正义。但格劳孔认为自然的城邦只能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简直就是“猪的城邦”(372D),他希望建立一个“繁华城邦”,或者“发高烧的城邦”(372E),在这样的城邦中,欲望不断地被满足也不断地被放大,当欲望不能完全满足时,战争爆发了,不正义产生了。为了重建正义,城邦中出现政治分工,护卫者和统治者阶层相继出现,当手艺人、护卫者、统治者阶层各安其分、各司其职时,城邦获得了统一和秩序,正义城邦得到重建,被破坏的自然正义重建为基于教育和法律的政治正义。
这个关于城邦起源和发展的论述,显然不是历史真实,它本质上是人的灵魂的一个发展过程,苏格拉底意图让人们看清楚不正义是如何因欲望的扩张而产生的,也正是基于此,苏格拉底揭示了城邦与灵魂的结构相似性。与城邦中手艺人、护卫者、统治者三分类似,灵魂也分为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即欲望、激情、理智。手艺人对应着灵魂中的欲望,负责生产;护卫者对应着灵魂中的激情,负责守卫;统治者对应灵魂中的理智,负责治理。当欲望、激情和理智各安其分、各司其职时,灵魂达到了正义。苏格拉底不仅强调城邦的智慧源于个人的智慧,城邦的勇敢源于个人的勇敢,城邦的节制源于个人的节制,因此城邦的正义源于个人的灵魂正义;而且,苏格拉底特别强调:“真实的正义确是如我们所描述的这样一种东西。然而它不是关于外在‘各做各的事’,而是关于内在的,即关于真正本身,真正本身的事情。这就是说,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该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443D)因此,不仅城邦正义源于灵魂正义,而且灵魂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通过这种由显而易见的外在事物回溯到隐而不显的内心的方法,灵魂自身就获得了一副具有政治秩序形象的外表:发端于政治的问题变成了作自己主宰的人有什么样的内在秩序的问题。”(10) 灵魂成为一种“内在的城邦”,这是城邦与灵魂的结构相似性的基础,揭示出城邦的灵魂学与灵魂的城邦学的统一。诚如沃格林所言:“人和城邦具有类似的结构,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某个原则。这个原则柏拉图只是以比喻或推论的方式提到,并没有给以专门的名称,它就是:城邦就是大写的人。”(11)
在第八、九卷探讨不正义问题时,城邦与灵魂的类比再次被运用,几乎无处不在,最为深刻地体现了城邦与灵魂之间的关系。苏格拉底依然强调城邦的从属性:“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性格。你不要以为政治制度是从木头里或石头里产生出来的。不是的,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习惯的倾向决定其他一切的方向。”(544D)因此,所谓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本质上是灵魂的各种不正义状态,而非对现实政治体制的类型学描述。“有关‘城邦体制’的理论其实是柏拉图的‘灵魂’学说的一个翻版,归根结底,决定城邦的形式和本质的是人的灵魂,所谓的‘城邦体制’首先存在于人的灵魂中。”(12) 因此,所谓的僭主政体,不仅仅指僭主制的城邦,更主要的是指僭主制的灵魂。由于灵魂的不可见性,灵魂的这种腐化堕落过程,只能通过城邦政体类型化及其腐化堕落过程呈现出来。“当苏格拉底从第九卷开始将政体这个术语运用到灵魂上时,这部作品的标题获得了一种惊人的新维度。”(13) 也就是说,苏格拉底所谓的“理想国”,所谓的“城邦体制”,本质上是一种灵魂内在的城邦,而非现实的城邦。第九卷结尾处的灵魂塑像,最为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虽然苏格拉底在第二至四卷和第八、九卷都运用了城邦与灵魂的类比,但运用的方式却有所不同。首先,在第二至四卷中,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是按照功能划分的,理智、激情和欲望各有各的功能。但在第八、九卷中,灵魂各个部分的功能却变成了内在的驱动力,理智要追求真理,激情要追求荣誉,欲望要追求物质利益。“它们虽未完全脱离自己的独特功能,但是这些功能得以彰显的背景已大为不同。”(14) 其次,第二至四卷中灵魂结构的三分(理智、激情、欲望),在第八、九卷中深化为灵魂结构的五分(理智、激情、必要的欲望、非必要但合法的欲望、非必要且非法的欲望),也就是说在第八、九卷中,欲望被进一步细分为三种不同状态,以此来区分出寡头制、民主制和僭主制。最后,在第二至四卷中是通过城邦的结构类比出灵魂的内在结构,因为城邦可见而灵魂不可见,但在第八、九卷中则主要是通过灵魂内在结构及其秩序的演变来探讨不正义城邦的腐化堕落过程。
苏格拉底曾坦言,城邦与灵魂的类比并不是寻找正义的好方法,这个方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初步地探讨正义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正确方法是一个另外的有着困难而长远道路的方法”(435D),而这个方法出现在哲学家的教育中,那就是“最大的学习”,即对善的理念的辩证法认知(504D—505E)。在第五至七卷中,表面上看城邦与灵魂的类比消失了,但实际上类比的消失是因为城邦与灵魂的双重结构在哲人王身上得到了统一。从第五卷起,苏格拉底开始讨论正义的城邦如何可能实现,他讨论了男女平等、妇孺公有,最后讲道:“有一项变动就可以引起所要求的改革。这个变动并非轻而易举,但却是可能实现的。……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够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473C—E)哲学王具有双重的身份,他既是城邦的最高统治者,又是看到了善的理念的哲学家,因此他可以将自身灵魂内在的正义秩序复制到城邦之中,或者说在他身上,城邦的秩序与灵魂的秩序是统一的。因此依然需要在城邦与灵魂的关系中来理解第五至七卷,比如男女平等特别是妇孺公有的意图是消灭护卫者和统治者的家庭,从而在城邦与个人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同一性关系。
正是基于城邦与灵魂的类比,这场哲人的“制宪会议”表面上看是在为城邦立法,但实质上是在为灵魂立法。“对城邦的考察——对话的政治方面——是服务于并从属于考察个人的伦理目标”(15) ,或者说“‘个人的’内在灵魂而非城邦更为根本”(16) 。在第九卷结尾处,当格劳孔认为他们在言辞中建立起来的这个理想的城邦在地球上是找不到的时候,苏格拉底回答说:“或许天上建有它的一个原型,让凡是希望看见它的人能看到自己在那里定居下来。”(592B)也就是说,他们所建立的城邦存在于天上,也存在于每一个想要看到它的人的灵魂中。“苏格拉底的政体类型学因此是建立在灵魂学而非政治学基础上的。”(17) 灵魂的城邦学和城邦的灵魂学构成了理解《理想国》的一个核心点。
从这个角度出发,或许也可以给出《理想国》与《法律篇》关系的新解释。通常认为柏拉图试图在《理想国》中建立一个理想的城邦,但因为这个城邦难以实现,因此退而求其次,在《法律篇》中建立了次好的城邦。但合理的解释似乎是:“柏拉图写作《理想国》的动机主要不是政治的,而是伦理的。基于这一观点,美好城邦就不是要用作设计一个更好社会的指南。相反,柏拉图的政治乌托邦是为了澄清个体灵魂中的正义和德性而作出的一个形而上学设计。”(18) 《理想国》旨在为灵魂立法,一个理念城邦的善的形式,而《法律篇》却在为现实的城邦立法,现实城邦越接近那个理念就越完善,但永远无法达到完美。《理想国》中的城邦体制指向灵魂的城邦,而《法律篇》中的城邦体制才指向现实中的城邦。诚如布洛斯纳所言:“将《理想国》中关于‘僭主式的人’的论述与《法律篇》中关于年轻而可教的僭主的论述结合起来是错误的。在《理想国》中,‘僭主式’指向一种灵魂的类型;在《法律篇》中,它指向一种政治地位,与灵魂无关。”(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