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秦至汉阳儒阴法策略的最终确立
如果说从理论逻辑层面看,搞清儒家王道政治与法家霸道政治思想分歧的主要支点和根本原因,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政治伦理的出发点,那么从实践逻辑层面看,对儒家王道政治和法家霸道政治的确立过程及其历史流变予以深入剖析,就成为本章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1)法家霸道政治在秦国的兴衰历程。在东周列国的争战之中,身处周王朝西北边陲的秦国,一向被东部中原诸侯视为“异端”,因为中原列国所秉承的周代诗书礼乐传统虽已崩解,但毕竟旧巢犹温,余响不绝,而西部秦国却因身处夷狄的偏僻位置,养成了尚武剽悍的社会风气。《战国策·魏策三》载:“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仪德行。苟有利焉,不顾亲戚兄弟,若禽兽耳。”秦又与三晋接壤,而三晋乃法家辈出之地,被秦王重用的商鞅、李斯、韩非等人,都是晋之后人或与晋有复杂关联之人,正因秦晋社会风气的相互侵染,共同具有西北民族之勇武强悍精神,才使三晋法家思想之功效大显于秦。秦孝公时代,在宰相商鞅的辅佐之下,极大地推进了专制性军国主义官僚化的历史进程,秦国较早完成了由周代爵本位向战国官本位的过渡。周代爵本位面向特定集团和阶层,世代传袭,具有封闭性、凝固性和贵族性特点,而秦国的官本位面向社会各个阶层,依军功晋升,频繁变动,具有功绩性、流动性和行政性特点。秦国制订了二十个等级的爵位,《韩非子·定法》言:“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可见,这种爵位获取渠道完全不同于周代家族宗法制度下的封建世袭方式,乃至秦国国君子弟和王室贵戚,如无战功,则无法获得尺土之封[5]。这一制度设计全面强化了军队战力,因利禄官爵皆出于兵,致使秦人见战,如恶狼见肉,军爵制与官僚等级制的结合以及对社会流动性的导向,使得贵族阶层赖以维系统治的“礼乐教化”彻底丧失了存在意义。法家指导下的秦国政治既不讲亲亲,也不讲贤贤,只推崇兵道和官道的“尊尊”,而且秦律也不仅仅是刑律,它包括各种行政章程,诸如:兵刑钱谷、考课铨选、官民关系等等。秦统一中国后,更是在全国各地废封建、设郡县、书同文、度同制、车同轨,把社会的各个侧面和细部全部纳入法律范围,不准任何危害国家的行为遗脱于法律制裁之外。正是这种专制性军国主义官僚制度,使秦国远超列国之上获得了巨大成功,同时也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君主专制制度的根基,如毛泽东所言:“祖龙魂死秦犹在”,“百代都行秦政法”[6]。
既然秦国创立了如此伟大的君主专制制度,生成了巨大的社会动员和资源组织能力,代表了古代世界行政体制的最高发展水平,秦始皇可谓是“振长策而御宇内”“履至尊而制六合”,那么它又何以仅历二世,旋即而亡?这是中国历史上曾引发广泛争议的重大问题。汉代贾谊在《过秦论》中将秦速亡归之于“苛法”,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说秦“失之在政,不在制”,清末章太炎在《秦政记》中将秦亡归因于“六国公族欲复其宗庙”。笔者综观各种论述,将秦速亡之因归纳为四:①君权毫无节制地自由行使。法家法制学说摆脱了“礼制”束缚,生成了卓有成效的国家官僚机器,但其法、术、势理论暗存或隐匿着一种巨大缺陷,即无法制约君主个人权势欲和享乐欲的无度扩张,他借助官僚体制的优势可以直达社会基层,并使巨大人力物力的调动和滥用成为可能。②小农经济难以支撑专制帝国的庞大开支。专制君主具有追求“宏伟壮丽事业”的天然倾向,而要保证事业成功就必须大肆敛取民众财富供其自由支配,这对天然脆弱的小农经济构成沉重压迫,一旦超过其承受限度,必然引发小农破产带来的严重动乱。据范文澜统计:“秦时全中国人口约二千万左右,被征发造宫室坟墓的共一百五十万人,守五岭五十万人,蒙恬所率防匈奴兵三十万人,筑长城假定五十万人,再加其他杂役,总数三百万人,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五。使用民力如此巨大急促,实非民力所能胜任。”[7]③帝国东部传统贵族势力的强烈反抗。秦国在潼关西部所奉行的法家政策成效显著,而关东广大地区(如燕、赵、齐、鲁等国)长期沿用儒家礼制治理基层社会,高度重视亲亲、贤贤之功用,与秦国“尊官重吏”的社会传统存在重大差异,但秦国在统一全国后,仍然强势采用法家政策治理关东地区,将乡党邻里的相保相爱、互助互惠、和睦共处转变为猜忌监视、防范告奸和彼此连坐,特别是持续打压根深蒂固的封建贵族和基层乡绅,无法有效整合两种异质文化的合理要素,从而激发起传统贵族剧烈的反抗情绪。④秦国的焚书坑儒政策将大量儒家知识分子推到了国家政权的对立面。秦统一中国之前,中原六国的儒士构成一重要社会阶层,虽有不少儒士入而事秦者,但焚书坑儒事件极大地震撼和挫伤了广大儒生的“君子人格”,致使中原儒士“为帝王师”的理想彻底幻灭,故陈胜、吴广起义后,鲁地儒生持孔氏礼器往归之,这无疑是对其高压政策的奋力反抗。
(2)汉代阳儒阴法和王霸结合政治策略的最终确立。秦帝国二世而亡,使纠矫秦之弊政成为汉人思考的焦点,但刚刚兴起的汉代统治者,一方面因时局所迫必须继承秦代的政治体制,才能使这一庞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要使这架政治机器的转速降至最低,以便减缓对疲惫不堪的社会所构成的巨大压力。故汉代文、景二帝时期,崇奉道家“清静无为”“休养生息”的所谓“君人南面之术”,使社会元气逐步复苏,带来了西汉帝国的初步繁荣。但帝国体制对法制秩序、财政富足、领土扩张的天然追求,到汉武帝时再次活跃起来。而秦亡之后,只注重官道,完全轻视教化的法家后继乏人,相反,自春秋以来长期担任诗书礼乐教化任务的儒生,由于兴办私学和重视教育,不仅人数众多,且遍布汉王朝各个社会层面。汉王朝要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制定有力措施,将掌握各种文化知识的大量儒生填充到国家官吏队伍中来,这就使儒家思想在与法家、道家的冲突与融合中逐步胜出,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起“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家再次走到了历史前台。但各类儒生一旦跨入国家官吏队伍,就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机器运转所需的汉律乃至前代法律,特别是州县官员在日常管理事务中担负着众多的听讼决狱任务,面对极端复杂的世俗事务,仅凭儒家倡导的高远宏丽的所谓“仁义道德”理想,无法胜任国家赋予的世俗性、复杂性社会治理重任,这就逼使入仕的儒生文吏逐步向法家提倡的法制靠拢,遂使儒法互补、王霸结合成为无可避免的历史大势,其互补结合的具体途径如下: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它主要通过“以礼入法”的方式呈现出来。如何在继承秦代乃至周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之上,以儒家的伦理价值观重塑汉代的法律体系,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秦代法律赋予新的价值灵魂,通过法律价值的正本清源,实现儒家伦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开启儒家伦理的法律重建历程,从而形成中国古代法律的完备体系,已成为秦亡之后汉人所面对的迫在眉睫的时代课题。此时的大儒董仲舒,既看到了秦朝覆亡的前车之鉴,又亲历了文景之治的清明贤良,在积累了充分的物质材料和经验材料基础上,自觉地担负起汉代法律价值重建的历史重任[8]。清人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对汉儒董仲舒以儒家经义来决狱的事迹进行了深入考察,笔者仅取一例以见其貌。“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9]董仲舒以《诗经》和《春秋》为依据,做出“诏不当坐”的判决,引得我们窥见了一条纯然儒家化了的法律,那就是把五经所倡导的礼制奉为最高的法律评判标准,凡礼所认可的即是法所赞同的,反之,礼之所去亦是法之所禁。瞿同祖总结说:“儒家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礼有七出三不去之义,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一切都源出于礼经,关于亲属、继承、婚姻的法律实可以说皆以礼为依据。”[10]
二是法律的道德化,它主要通过“以法入礼”的方式呈现出来。在汉代并没有专业的法官和律师职业,当时的司法从属于行政,国家法律主要依靠崇奉一套共同价值准则的文官集团来维系,他们施政的要诀以一系列抽象的方针为主,核心原则是以道德作为一切事业的根基[11]。而道德和法律在处理现实复杂事物时各有特点,道德强调必须以“权变”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则主张以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具体成文的法律为依据来行事。当用道德引导法律的适用时,必然出现法外有法的复杂情形,因为单靠法律适用于事实不会自动地产生公正,要依据判案人的道德价值观来考量具体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条文,这种本诸判案者的良知和责任感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粗疏、僵硬和缺陷,但当判案者一味地把推进当地民风的纯厚和质朴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时,很容易将司法过程变为宣教活动,把法庭当成教化场所。今人对汉代大量判决研究发现,自汉武帝“罢黜百家,表彰六经”之后,汉代地方执政官的许多判词很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反,判词大量引用先贤圣哲的语录和具有道德教训意味的古代故事,很多时候出现大段的天理、人情、礼义等充满说教、感慨、愤怒情感的极不确定的概念,往往是到最后一句才将判决结果一笔带过。因为在这些判官看来,礼法本来就是一物,上以顺天理,下以应人情,礼乃法之本,法乃礼之用,既然法律条文的制定体现着道德伦理精神,那么法律条文的适用也必然要体现这种道德伦理精神,很多案件由于与礼的关系直接而密切,其判词索性只讲礼义而只字不提具体事实和所用法条,这就必然导致法律的运用就像道德说教一样,充满各种弹性和不确定性,一切视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
汉代通过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逐步消弭了儒法之间的激烈争论,汉儒已经完全不同于战国时代孟子那样的“醇儒”,他们思想中已杂有大量法家思想,因为以刑辅教的论调在汉儒中已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当然,从儒法冲突、不分轩轾到阳儒阴法、王霸结合,其所经历的具体过程决非一蹴而就,而是极其复杂且历时漫长。汉高祖是酒色之徒,不知儒术为何物,曾经溲溺于儒冠之中,故建立汉朝之初,就仿秦律制定了汉律。之后的惠帝、文帝、景帝也并不倚重儒士,景帝尚幼时,其母窦太后把持朝政多年,却好黄老之术。直到武帝刘彻时才一变而重儒,但武帝重用儒士并非其嗜好儒家义理,而是因董仲舒的诸多建议有切合其政治亟需的合理成分。如汉景帝时,以吴王刘濞为核心的七个刘姓宗室诸侯,因不满朝廷减持其权力的削藩政策,发动了著名的“七王之乱”,虽被景帝平息,但极大地震撼了汉朝的国家根基。武帝时值幼年,对此有切肤之痛,待其当政后,董仲舒所主张的“三纲五常”和“王朝大一统”理论,充分满足了武帝褫夺王侯爵位和巩固中央权威的政治需要,故受到高度重视。但当董仲舒试图用“天人感应”理论贬斥朝政和制约武帝权力时,又遭到武帝怒斥,武帝一度欲置董氏于死地,致使董氏至死未敢再提出此类奏折。特别是汉武帝发动数十年战争,多次大破匈奴,吞并朝鲜,开疆拓土,晚年又因巫蛊事件,牵连近四十万人,单是宫廷内被冤杀的皇亲国戚就有数百人,这完全是依法家之术来治国,无丝毫儒家之风韵。在汉武帝的内心世界,王道只是收拾人心和论证其统治合法性的面具和工具,霸道才是支配其一生实际政治活动的真实政道。故汉宣帝(武帝曾孙)的儿子(后来的汉元帝)以宣帝多用文法吏,持刑太深,劝用儒生时,宣帝斥责儿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元帝纪》)可见,汉代历经法家、道家、儒家的思想冲突与融合,很晚才形成阳儒阴法、王霸结合的国家治理逻辑,但这种国家治理逻辑一经奠基,就对后世中国政治伦理产生了极为深远而复杂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