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内控合规与监管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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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重大变更、季度更新、清算的合规管理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合规管理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宣告成立后必须及时在AMBERS系统进行备案,并在备案完成后才可以对外进行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同时中基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基协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基协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基协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基协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发布了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以及备案后应注意的各种问题。2020年3月20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的材料清单【包括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证券类)、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重大变更和清算)】。从近两年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内容来看,在私募基金备案环节,私募基金备案具体情况(包括类型、规模、已退、在管等)、私募基金募集情况(在募集合规章节详述)、私募基金投资情况(在投资合规章节详述)、私募基金托管情况、私募基金杠杆情况、私募基金清算情况、特殊管理人模式、工商注册情况等均是基金合规专项检查的对象和重点。